全国统一免费电话:400-8788-277
政策法规
认定工作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认定工作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5    点击率:2062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优质农产品的有关政策及有关规定,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质农产品企业和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是指根据中国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适应某一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布局,配备比较完善的设施设备而具有特定或综合功能,服务于优质农产品发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或区域,主要有产品型和服务型基地,包括分别具有生产、加工、育种、培训、物流、信息化等方面的开发服务功能的基地。
第三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坚持“自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优农协会)组织实施。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产品的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农中心(站)、优农协会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农业相关单位”)可以向优农协会推荐本地区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鼓励在中国大陆从事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的有关经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经济组织积极申请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优农协会会员;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组织;
(三)具有比较明确的主体业务,有良好业绩或具有良好的开发服务功能;             
(四)具有专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或依托专职的专业服务机构;
(五)具有比较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基地名称,有特定生产经营地点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二)符合国家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产业结构中有一定代表性和重要地位;
(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基本建设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质证明,产品型基地的注册商标证明等;
(二)填报申请表,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组织形式等;
(三)申请基地情况,包括申请基地的地理位置、区域范围、规模面积等;
(四)基地的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认证、技术资质证明等;
(五)产品型基地获得产品认证、产品质量检测证明等;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优农协会认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优农协会印发本申请书至协会会员单位和有关基地拥有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者填写申请书并申报。
(二)推荐或征求意见。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推荐;优农协会秘书处对自行申报的可以征求省级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初审。优农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整理。
(四)专家评审。优农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优农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六)认定。由优农协会会长办公会对通过公示的结果认定。
(七)证书和标牌。优农协会对认定的基地制作证书和标牌,标牌的统一名称为“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协助申请人进行授牌。申请人在基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收到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提出推荐意见。
优农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承担,专家组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推荐并获得称号的基地的扶持和管理。优农协会组织对获得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发展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并负责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
第十五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牌匾证书,并发布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牌匾的;
(三)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随意树立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标志牌的;
(五)生产规模逐年萎缩,或开发服务功能逐渐丧失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获得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的持有者应对称号的使用严格规范。未获得或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优农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返回】
友情链接: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788-277       京ICP备18048087号-3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办:中国一县一品企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一县一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南街10号院3号楼 邮编:101300   网址:www.bjyxyp.com     邮箱:zhangangong@163.com